(2023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di)一(yi)條 為了建設國家重要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規范能源和戰略資源開發利用,促進能源和戰略資源產業高質量發展,保障能源和戰略資源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設國家重要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促進工作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設國家重要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牢牢把握黨中央對內蒙古的戰略定位,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推動傳統能源產業轉型升級,大力發展綠色能源,加強稀土等戰略資源的保護性開發、高質化利用、規范化管理,加強能源資源的就地深加工,做大做強國家重要能源基地,發展好戰略資源產業。
第四條 自治區深入推進能源革命,加強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加大油氣資源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力度,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完善產供儲銷體系。
第五條 自治區建立建設國家重要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工作協調機制,設立工作協調機構,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實施建設國家重要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相關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和重大事項。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國家重要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自然資源、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學技術、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行政、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國家重要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能源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綜合能源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分別編制自治區能源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能源和戰略資源開發利用應當強化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屬地監管和部門監管責任,保障安全生產投入,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第九條 自治區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將能源和戰略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有機融合,完善能源和戰略資源重大建設項目的污染治理、生態恢復、土地復墾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從事能源和戰略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降低消耗,控制和防治污染,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依法履行污染治理、生態保護或者土地復墾的義務。
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履行綠色礦山建設義務。
第十條 建設國家重要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嚴守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
第二章 煤炭清潔高效利用
第十一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加強煤炭安全綠色智能化開采和清潔高效集約化利用,統籌推進煤電節能降碳改造、靈活性改造、供熱改造,發展現代煤化工,打造煤基全產業鏈條,實現煤炭穩產穩供和轉化增值。
第十二條 自治區統籌生態環境承載力和煤炭資源賦存條件,整合煤炭資源,盤活礦區空白邊角資源、夾縫資源,優化煤炭產能布局,有序釋放煤炭先進產能,淘汰落后產能,建立煤礦綠色發展長效機制,推動現代化煤礦建設,推動煤礦增優汰劣,打造集約高效的煤炭保供基地。
第十三條 自治區制定礦井優化系統支持政策,完善綠色智能煤礦建設標準體系,健全煤礦智能化技術、裝備、人才發展支持政策體系,加快煤礦智能化改造。
第十四條 自治區制定完善煤矸石、礦井水、煤礦井下抽采瓦斯等資源綜合利用以及礦區生態治理與修復支持政策,鼓勵利用采煤沉陷區、露天排土場等開展新能源以及儲能項目開發建設。
第十五條 自治區統籌電力系統安全和能力建設需求,科學合理確定煤電規模,優化調整煤電布局,與新能源開發利用相結合,堅持優先改造升級,嚴格控制增量煤電項目。在確有必要新增燃煤機組地區,適度發展保障安全的支撐性煤電和保障民生的熱電聯產機組。
第十六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推動傳統燃煤電廠綠色智慧轉型,應用多能互補、源網荷儲、虛擬電廠等新型模式,推動傳統燃煤電廠與新能源耦合式發展,實現電力電量綠色低碳供應。
第十七條 自治區全面推廣先進適用的節能減排技術,實施節能環保標準,采用超超臨界等先進發電技術,深入實施燃煤機組超低排放和節能升級改造,有計劃地淘汰落后燃煤機組,提升煤電整體能效,建立先進清潔的煤電體系和城鎮供熱體系。
第十八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推動煤炭資源就地深加工,以國家能源戰略技術儲備和產能儲備為重點,調整完善化工原料用煤分類出讓政策,高質量建設現代煤化工項目和產業示范區。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發展煤基全產業鏈,加快現代煤化工、煤焦化等項目延鏈補鏈擴鏈強鏈,推動產業鏈向高端化方向延伸,產品向新材料、化學品等精細化方向延伸,促進煤炭由燃料為主向燃料與原料并重轉變,推動煤炭清潔高效利用。
第二十條 鼓勵發展高鋁粉煤灰提取氧化鋁、鋁硅合金等粉煤灰綜合利用產業,建設國家粉煤灰資源綜合利用基地。
第三章 油氣開發利用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加大油氣資源勘查開發力度,推進油氣田控遞減、提高采收率、穩產上產等工程,實現油氣增儲上產,提升油氣供給能力。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加快推動頁巖氣、煤層氣等非常規油氣資源勘查與開發利用,推進煤制油氣、天然氣提取氦氣等項目建設。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提升油氣田清潔高效開采能力,推動煉化行業轉型升級,加大減污降碳協同力度。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完善油氣與風能、太陽能等能源資源協同開發機制,鼓勵企業利用自有建設用地發展風能、太陽能等新能源和建設分布式能源設施,在油氣田區域內建設多能融合的區域供能系統。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落實國家建立煤制油氣產能和技術儲備要求,以增強能源自主保障能力和推動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為導向,合理規劃和布局建設煤制油氣項目,穩步推進煤制油氣試點示范升級,推動煤制油氣產業健康發展,為油氣供應提供戰略保障能力。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完善油氣管網設施,推進有關管道互聯互通,推動區內天然氣管道納入全國一張網,提高管網系統的保障能力。
第二十七條 鼓勵傳統加油站、加氣站建設油氣電氫一體化綜合交通能源服務站。
第二十八條 加強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技術推廣示范,擴大二氧化碳驅油技術應用,探索利用油氣開采形成地下空間封存二氧化碳。
第四章 新能源開發利用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將新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科學合理制定新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采取相應措施,推動新能源市場的建立,發揮新能源產業優勢,全力發展現代能源經濟。
第三十條 自治區創新新能源開發利用模式,加快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深化新能源領域放管服改革,完善支持新能源發展的相關配套政策,支持引導新能源產業健康有序發展,保障新能源發展合理空間需求,充分發揮新能源的生態環境保護效益。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自治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遵循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合理布局、有序發展的原則,對風能、太陽能、氫能、核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的開發利用作出統籌安排。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統籌推進大型風電光伏基地建設,加快推進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區為重點的大型風電光伏基地建設,在新能源資源富集地區布局建設大型風電光伏基地。
第三十三條 鼓勵通過光伏生態、農光互補、林光互補等方式,在光伏場區配套發展種植業、林業、生態觀光農業、沙漠經濟,助力鄉村振興。
第三十四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以新能源帶動新工業,推進新能源多元化場景應用,推動重點產業和重點園區用能高比例綠電替代,通過源網荷儲一體化、風光制氫一體化、燃煤自備電廠可再生能源替代、園區綠色供電、火電靈活性改造、全額自發自用等市場化消納新能源方式,提升新能源就地消納能力。
鼓勵工業園區建設低碳工業園示范項目,通過自建分布式能源、綠色電力交易、綠證交易等方式,實現園區新增用電需求主要由新能源滿足,提升園區整體能效。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推動氫能產業技術、產品、應用創新,集中突破技術瓶頸,增強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性和競爭力,強化全產業鏈重大風險的預防和管控。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推動構建清潔化、低碳化、低成本的多元制氫體系,重點發展可再生能源制氫,嚴格控制化石能源制氫。充分利用焦爐煤氣、氯堿化工尾氣等工業副產氫資源,推進工業副產氫氣回收提純利用,在具備氫氣消納能力的地區布局新能源制氫項目,推動新能源制氫規模化發展,培育藍氫和綠氫生產基地。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探索氫能利用的商業化路徑,引導產業規范發展,積極有序開展氫能產業應用示范,加快氫能在交通、化工、冶金等領域的研究推廣應用,推廣應用氫燃料電池重卡、公交車,推進綠氫生產合成綠氨、綠醇,開展綠氫冶金示范,推動綠氫化工、綠氫冶金實現商業化應用。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推進新能源裝備制造基地建設,以風光氫儲產業鏈為重點,引進裝備制造龍頭企業,培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形成滿足區內、供應周邊、輻射全國的全產業鏈配套市場供給能力,打造新能源裝備制造國家級基地。
第五章 戰略資源綠色安全開發利用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發揮戰略資源優勢,推動戰略資源合理有序開發,統籌開發與保護,實現生態保護紅線等控制線與戰略資源區域充分銜接。
第四十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推動戰略資源綠色集約利用,加快戰略資源采選冶加一體化發展,形成合理采、集中選、定點冶、就近加工轉化的開發建設模式,促進戰略資源向總量管理、科學配置、全面節約、高值利用方向發展。
完善二次戰略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和政策體系,加快戰略資源循環利用基地建設,推動建設環保標準高、技術先進的廢棄物綜合處置示范項目。
第四十一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加大戰略資源勘查力度,重點勘查鐵、鋰、銅、金、鈮、鉭以及稀土、稀有金屬、稀散金屬等國家緊缺和新興的戰略性礦產。依法開展稀土、錫、金、鈾、鎳、螢石等礦山深部以及外圍找礦行動,延長礦山服務年限。
第四十二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優化礦山結構,控制礦山數量,提高大中型礦山比例,依法關停技術落后、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
新建礦山應當嚴格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生產礦山應當實施綠色化升級改造,加強尾礦庫運行管理,防范和化解環境和安全風險。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戰略資源的保護工作。
在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重要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涉及戰略資源的,應當依法避讓。非經依法授權的部門批準,不得壓覆。
第四十四條 從事戰略資源勘查、開采活動,應當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設備和產品,選擇環保、安全的勘探、開采技術和方法,避免或者減少對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破壞;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在生態環境敏感區從事資源勘查、開采活動,應當符合相關管控要求,采取避讓、減緩和及時修復重建等保護措施,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十五條 在開采戰略資源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應當統一規劃,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不能綜合開采或者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損失破壞。
第六章 稀土開發利用
第四十六條 自治區依法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稀土資源,規范稀土全產業鏈發展,建設全國最大的稀土新材料基地和全球領先的稀土應用基地。
第四十七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加大稀土利用科技攻關力度,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業圍繞稀土綠色冶煉分離與稀土新材料及應用等重點領域,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進重大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突破工藝、設備、材料等方面關鍵技術瓶頸。
第四十八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推動延伸稀土產業鏈條,開展稀土材料的產業化應用,鼓勵發展稀土深加工應用產業、稀土高端應用和智能化、綠色化項目,提升稀土新材料產品質量和智能制造水平,做強稀土產業鏈。
第四十九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推進稀土產業全面轉型,開展稀土行業碳達峰碳中和、節能降耗減排行動,實施生產環節智能技術改造,推進稀土產業大數據平臺、工業互聯網、產品交易平臺建設。
第五十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發揮稀土龍頭企業帶動作用,提升稀土就地加工轉化率,提高稀土產業產值。
第五十一條 投資建設稀土采選項目或者稀土冶煉分離項目,應當依法辦理核準手續。未取得核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投資建設稀土開采、稀土冶煉分離項目。
第五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利用環境友好的技術、工藝,對含有稀土的二次資源進行回收利用。
綜合利用企業不得利用含有稀土的二次資源以外的稀土產品作為原料從事冶煉分離生產活動。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銷售非法采選、冶煉分離的稀土產品。
第七章 產供儲銷體系建設
第五十四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推動構建安全可靠的能源供應保障體系,強化能源兜底保障能力,提升能源供給質量,穩定能源外送能力,保障煤電油氣安全穩定供應。
第五十五條 自治區完善能源開發利用機制,轉變能源開發方式,支持企業、嘎查村集體、農牧民以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非公益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作價入股,參與能源項目建設,共享能源開發收益。
第五十六條 自治區統籌電力系統安全、新能源發展、民生供熱保障等需要,科學安排保障電力供應安全的支撐性電源和促進新能源消納的調節性電源項目,推動煤電由主體性電源向基礎保障性和系統調節性電源轉型。
第五十七條 自治區加強新能源電源規劃和電網統籌協調,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電源項目與配套送出工程應當同步規劃、同步實施。
第五十八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推進高比例新能源輸電通道建設,提升存量通道新能源外送規模,推動交流特高壓、點對網等輸電通道進行風光火儲一體化改造,提升直流特高壓、交流特高壓輸電通道新能源電量占比。
健全綠電外送消納機制,開展風光火打捆外送中長期交易,推動跨省跨區域送受電量和價格由送受雙方協商或者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確定,支持新能源發電企業參與省間現貨交易,推進新能源電力跨省跨區域消納。
第五十九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優化電網主干網架,實施電網強網工程,重點建設提高電網斷面輸送能力、滿足新能源送出需求和提高地區電力互濟能力的電網項目,推動超高壓網架向邊境地區和電網末端延伸,適度超前規劃布局建設電網主網架、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項目,推進電網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電網建設。
第六十條 自治區統籌推進能源儲備能力建設,推動建立完善煤電油氣儲備制度、煤炭應急儲備產能制度。
第六十一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加強應急備用電源建設,實施電網關鍵節點燃煤電廠黑啟動改造,因地制宜推動退役機組按照退而不拆原則轉為應急備用電源,布局災備應急電源,提升極端情況下電力應急保障能力。
第六十二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有序推進燃煤機組靈活性改造,推進抽水蓄能等儲能電站建設。建立健全新型儲能電站容量補償機制,推動新型儲能市場化、產業化、規模化發展,鼓勵和支持在電網關鍵節點和偏遠地區建設獨立或者共享儲能電站,鼓勵和支持新型儲能電站參與電能量和輔助服務市場,新建新能源電站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配置儲能設施。
第六十三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提升農村牧區能源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水平,提高生產和生活用能效率,加強農村牧區清潔能源保障,增加清潔優質能源供應,提高清潔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改善農牧民炊事、取暖等用能條件,實施農村牧區電網鞏固提升工程,持續加強電網建設改造,提高電力保障水平,推動用能電氣化升級。
第六十四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加強能源領域合作交流,深化與俄蒙、周邊省份煤電油氣全方位合作。推動新能源新材料領域國內國際合作交流,打造高水平合作交流平臺。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建設國家重要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項目用能、用礦、用水、用地等要素保障力度,嚴格項目準入門檻,提升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各類開發區內工業用地標準地改革,推動凈地出讓。
第六十七條 建設國家重要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可以通過租賃、入股分紅等方式使用農村牧區集體所有土地;確需征收、征用農村牧區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程序,不得損害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用好用足各類貨幣政策工具,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融資模式,持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第六十九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加強科技創新能力建設,完善科技創新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能源和戰略資源領域科技創新,推動建立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科技創新體系,采取措施促進能源和戰略資源領域新技術、新產品和新設備的研發、示范、推廣和應用。
第七十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開展創新示范建設,建設源網荷儲一體化、新能源微電網、零碳產業園、現代煤化工、資源智能綠色開采等重點領域創新示范工程,實施規模化新能源制氫、新型電力系統、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稀土功能材料等前沿領域重大科技項目,打造全國創新示范策源地。
第七十一條 自治區采取措施加強創新平臺建設,推進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業科研力量優化配置,融入國家能源和戰略資源創新體系,推動設立國家實驗室內蒙古基地,推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研發應用基地、國家稀土新材料技術創新中心等建設,推動新能源、稀土等重點實驗室優化升級。
第七十二條 自治區圍繞建設國家重要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重大工程、重大項目和重點產業鏈,培育和引進高層次人才、產業領軍人才、技術帶頭人和復合型人才。
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指導高等院校結合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提出的能源相關專業人才培養需求,開展能源領域緊缺人才的培養,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企業合作培養能源相關專業人才。
第七十三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建設國家重要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守法意識;積極開展能源科技知識普及活動,支持社會中介機構等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能源科技咨詢與服務,提高全民能源科技知識和科學用能水平。
第七十四條 建設國家重要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工作應當實行領導責任制和目標責任考核制,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績效考核體系。
第七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同級人民政府專項報告、組織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建設國家重要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工作的監督。
第七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建設國家重要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在建設國家重要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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