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華法系源遠流長,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豐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華文化的瑰寶。要積極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賦予中華法治文明新的時代內涵,激發起蓬勃生機。”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論述,為我們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指明了方向。新時代新征程,我們要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文化思想為指導,深入研究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豐富法治思想,按照新的時代要求加以轉化,汲取營養、擇善而用,使數千年中華法治文明積淀的寶貴精神遺產煥發新的活力,為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增添法治動力。
中國歷史發展的內生性成果
秩序和規則是文明的基礎,也是文明的重要標志。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豐富法治思想,其孕育、產生和發展是中華文明歷經深刻變革、適應歷史演進的必然結果。夏商周三代,中華文明加速發展,從古國時代走向王朝時代,出現廣域王權國家,社會分工和社會分化不斷加劇,國家治理更為復雜。隨著國家權力不斷加強,開始制定刑罰以鞏固統治秩序。《左傳》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漢書·刑法志》云:“禹承堯、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湯、武順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社會的發展使刑罰成為必要。至春秋戰國時期,子產在鄭國鑄刑書于鼎,李悝在魏國作《法經》,中國出現了自成體系的成文法典。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法治思想,就是在這種日益豐富的法律實踐基礎上產生的。
以管仲、鄧析、商鞅、韓非等為代表人物的法家,強調法律在國家治理中的根本地位。不同于那種認為依靠德化治民才是理想政治的主張,法家認為要治理好國家,必須以法為本,制定體現國家利益、人人遵守的行為規范,作為實行賞罰的依據、治理國家的標準。商鞅說:“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所以備民也。”韓非認為:“法所以為國也,而輕之,則功不立,名不成”“法明則內無變亂之患,計得則外無死虜之禍。故存國者,非仁義也”。法家特別關注立法問題,主張按照功利性、穩定性、適時應變、合乎人情、簡明周詳、厚賞重罰等原則來制定法律;同時,還要嚴格依法辦事,樹立法律權威,不能徇私情,否則會帶來更大的混亂。鄧析就主張“事斷于法,此國之道也”,提出“立法而行私,與法爭,其亂也甚于無法”。法家推崇法治,是因為相比于倡行仁義、任巧任智,法治具有多方面的優勢。比如,法律具有客觀性、公正性,體現事物之理,所以能夠經世致用。韓非提出:“因事之理,則不勞而成”“釋法術而心治,堯不能正一國;去規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輪”“釋規而任巧,釋法而任智,惑亂之道也”。法律還確立了賞罰標準,讓人們不敢亂法犯禁“茍成其私利”,切實維護國家利益,使秩序建立在法律之上,個人不得不遵守。韓非說:“治強生于法,弱亂生于阿”“圣人之治國也,固有使人不得不愛我之道,而不恃人之以愛為我也”“不恃其不我欺也,恃吾不可欺也”“彼法明,則忠臣勸;罰必,則邪臣止”。
隨著中華文明日益發展,儒家的明德慎罰、道家的無為而治、墨家的兼愛非攻、釋家的普度眾生等思想與法家的緣法而治彼此影響,不同思想觀點相互交流融合,薈萃出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豐富的法治思想,鑄就了一部蔚為大觀、充滿生機的法治思想史,為中華法系不斷發展成熟提供了理論支撐。
以豐富性、民族性、深刻性為特點
深入研究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法治思想,既要具體而微,梳理好重要歷史人物及其思想觀點,緊密聯系當時中華法系發展的歷史背景、政治環境、社會狀況、制度成果等進行分析說明,從精神內核、理論貢獻、時代意義等方面進行探求;也要把握全局,研究其發展脈絡、內在邏輯、整體特點等問題。從宏觀上看,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法治思想具有豐富性、民族性、深刻性等特點。
內容豐富多元。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法治思想內容十分豐富,涉及法治理論、立法技術、法律適用、刑事政策等諸多方面,不同觀點相互爭鳴、異彩紛呈。其中,出禮入刑、隆禮重法的治國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民本理念,天下無訟、以和為貴的價值追求,德主刑輔、明德慎罰的慎刑思想,援法斷罪、罰當其罪的平等觀念,保護鰥寡孤獨、老幼婦殘的恤刑原則等,都是具有代表性的思想理念,彰顯了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智慧。比如,主張德主刑輔,是因為用刑罰治理百姓,百姓內心不會有廉恥之心,而用道德教化治理百姓,百姓會從內心產生廉恥感并主動糾正自己的行為;強調明德慎罰,意味著統治者既要明德,以德自我約束、嚴格律己,也要用德教化民眾、導民向善,避免濫用刑罰。否則,不僅不能遏制犯罪,反而還會因暴虐寡恩而失去民心,動搖統治根基。
展現民族特色。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法治思想具有厚重的民族文化積淀,凝聚著中華民族的精神和智慧,體現出中華民族獨特的價值觀、國家觀、法治觀、權力觀等。比如,中華文化重視家庭的價值,注重維護孝悌慈愛等家庭倫常,把家庭中的倫理秩序視為國家政治秩序的基礎,認為“其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鮮矣”。在司法方面,重視維護家庭倫理,主張對不孝行為予以刑事制裁。
思想深刻入理。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法治思想對實行法治的原因、法治的功能、厲行法治的必要條件等法治理論問題進行深入思考,作出了富有創見的回答。比如,強調人的本性是“好利惡害”,為了趨利避害敢冒任何風險,“故利之所在,雖千仞之山,無所不上;深源之下,無所不入焉”。法律使人“以功受賞”“以罪受誅”,“為人臣者畏誅罰而利慶賞”就不敢干法犯禁,能防止人們為了利益不擇手段,揭示了法治能夠實行以及必須實行的原因。法治的功能是“定分止爭”“興功禁暴”。一方面,社會沖突是由于名分未定。商鞅說:“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為可分以為百,由名之未定也。”法律確定名分,有利于避免爭奪沖突。另一方面,法治能保障國家實現富強,即韓非所謂“明法者強,慢法者弱”。法律還必須公開易懂,并使上下一體遵行。商鞅說:“圣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才能使法治真正得以實行。
彰顯中華文明的突出特性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是人類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對于各國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具有普遍意義”。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法治思想既體現法治的精髓和要旨,比如強調緣法而治,強調立法和執法的重要性,強調法的公開性、平等性、客觀性和穩定性,強調法律應當以社會為基礎、順應形勢發展而改革變化;也彰顯中華文明的突出特性,成為人類法治文明中獨樹一幟的法治思想。
中華文明綿延五千多年從未中斷,具有突出的連續性,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法治思想也體現了這種源遠流長的歷史連續性。從春秋戰國時期法家提出刑無等級、法不阿貴的主張,到漢代董仲舒援引儒家經義裁判案件,將儒家的價值原則注入司法活動,開啟法律儒家化的進程,到魏晉時期出現采用注釋詮解的經學方法研究闡釋成文法內容及其適用問題的律學,再到唐宋律學的成熟、明清律學在此基礎上再攀高峰,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法治思想持續發展、與時偕行。
秦代以后,隨著中央集權制度牢固確立,中華文明成為一種多元一體、向內凝聚、團結集中的大一統文明。雖歷經幾次分裂時期,但國家統一始終是中國歷史的主流,中華文明具有突出的統一性。這決定了無論是法家、儒家還是道家體現的法治觀點,都以維護國家統一、法律統一為追求。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法治思想強調“壹法”“一尊”,認為實行法治必須統一立法權、統一法律內容、統一思想認識并維持法的穩定就是其重要表現。
從春秋戰國到清代,中國歷史上各個時期不斷有新的民族融入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經過波瀾壯闊的民族大融合,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法治思想呈現出多民族法律理念、法律原則、法律制度交匯融合的特征。此外,這一法治思想是儒、法、道、墨、釋等各家思想的融匯,既包含對法律本質特征的思考,也有對古代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實踐之經驗和智慧的凝練和總結,體現出鮮明的包容性。
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的法治思想內容豐富、博大精深,如以法為本、緣法而治、刑無等級、法不阿貴等理念,不僅在歷史上放射出耀眼的思想光芒,也為人類法治文明發展作出了獨特貢獻。我們要繼續深入挖掘其思想精華,推動其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使其在新的時代條件下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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