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將于7月1日起正式實施。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辦法》強化對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賣者有責”的要求,讓經營機構在獲取經營收益的同時,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切實防范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向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資者推介高風險證券期貨產品,造成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損害和影響。同時,《辦法》沒有限制投資者的自由交易,是在充分揭示市場風險的基礎上,對投資者交易的更好保護。
《辦法》共43條,針對適當性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主要有五項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據多維度指標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的體系,統一投資者分類標準和管理要求,解決了投資者分類無統一標準、無底線要求和分類職責不明確等問題。二是明確了產品分級的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建立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產品分級機制,建立了監管部門確立底線要求、行業協會制定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名錄、經營機構具體劃分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的產品分級體系。三是規定了經營機構從了解投資者到糾紛處理等各個環節應當履行的適當性義務,全面從嚴規范相關行為,突出了適當性義務規定的可操作性,細化其具體內容、方式和程序,避免成為原則性的“口號立法”。四是突出對于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向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及差別化服務。五是強化了監管職責與法律責任,針對各項義務制定了相應的違規罰則,確保適當性義務落到實處,避免《辦法》成為無約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沒有牙齒的立法”。
在投資者保護方面,《辦法》根據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因素,將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兩類,目的是要求經營機構根據投資者需求及證券期貨產品或服務風險程度的不同,向不同類別的投資者推薦相匹配的產品或服務,并履行差異化的適當性義務。一是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告知可能導致其投資風險的信息及適當性匹配意見;二是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三是不得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服務;四是向普通投資者進行規定情形下的現場告知、警示,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非現場方式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五是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
鄧舸指出,根據《辦法》,即使是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在經營機構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后,如果堅持購買高風險等級的產品,在經過必要承諾和確認程序后,仍然可以遵從其意愿,參與相關的投資活動。因此,《辦法》沒有限制投資者的自由交易,是在充分揭示市場風險的基礎上,對投資者交易的更好保護。
據了解,現有投資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進行的,實施新的《辦法》將充分考慮這一現實情況,實行區別對待,“新老劃斷”。
鄧舸介紹,具體的(de)做法(fa)是(shi),證券期(qi)貨經營機(ji)構向新客戶(hu)銷售(shou)產(chan)品(pin)(pin)或(huo)(huo)提(ti)供服務(wu),向老客戶(hu)銷售(shou)(提(ti)供)高(gao)(gao)于原(yuan)(yuan)有(you)風險(xian)等級(ji)的(de)產(chan)品(pin)(pin)或(huo)(huo)服務(wu),需(xu)要(yao)(yao)按照《辦法(fa)》要(yao)(yao)求執(zhi)行。向老客戶(hu)銷售(shou)(提(ti)供)不(bu)高(gao)(gao)于原(yuan)(yuan)有(you)風險(xian)等級(ji)的(de)產(chan)品(pin)(pin)或(huo)(huo)服務(wu)的(de),可繼續(xu)進行,不(bu)受影響。也就是(shi)說現(xian)有(you)投資(zi)者,如股(gu)票投資(zi)者,在《辦法(fa)》實(shi)施后,可以繼續(xu)買賣股(gu)票及(ji)風險(xian)等級(ji)不(bu)高(gao)(gao)于股(gu)票的(de)產(chan)品(pin)(pin),但當(dang)購買比股(gu)票風險(xian)等級(ji)高(gao)(gao)的(de)產(chan)品(pin)(pin)時,比如結(jie)構化(hua)產(chan)品(pin)(pin)、場外衍生品(pin)(pin)等,則經營機(ji)構需(xu)要(yao)(yao)按照《辦法(fa)》執(zhi)行適(shi)當(dang)性管理(li)要(yao)(yao)求。同(tong)時,鼓勵(li)經營機(ji)構根據實(shi)際情況結(jie)合客戶(hu)回訪、自查、評(ping)估等工作,主動對老客戶(hu)的(de)適(shi)當(dang)性管理(li)做出妥(tuo)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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