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guo)人(ren)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yu)修改《中(zhong)華人(ren)民共和國(guo)商業(ye)銀行法》的(de)決定
(2015年8月(yue)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min)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ci)會議通(tong)過)
第十二屆全(quan)國人(ren)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yuan)會第十六次(ci)會議(yi)決定對《中(zhong)華(hua)人(ren)民共和(he)國商業銀行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qu)第(di)三(san)十九條第(di)一款第(di)二項。
二、刪(shan)去第七十五條第三項中的“存貸比例”。
本決定自(zi)2015年10月1日(ri)起施(shi)行。
《中華(hua)人民共和國(guo)商業銀(yin)行法》根據本(ben)決定作(zuo)相應修改,重新(xin)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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