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時間:2016-09-02 15:48:48 來源:劉燕轉 作者:
未辦理抵(di)押登記(ji),抵(di)押合同能否有效呢(ni)?8月26日,嵐山區(qu)人民法院的(de)法官(guan)向記(ji)者(zhe)講述了這(zhe)樣一件案子。
去年10月28日,男子周某因經濟緊張向日照某公司借款200萬元。當日,雙方簽訂借款協議一份,約定周某從該公司處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8日至2014年12月28日,借款利率為月息一分。
在協議中,雙方同時約定,嵐山某公司以其名下的兩處房產為該借款作抵押,但這兩處抵押財產并未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日照某公司隨后按約定實際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周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日照某公司遂將周某訴至法院,并要求嵐山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訴訟過程中,嵐山某公司以抵押財產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不成立為由提出抗辯,主張其不承擔擔保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周某在向日照某公司借款時,嵐山某公司自愿在借款協議上簽名,同意以其名下兩處房產為該借款作抵押,各方雖未就該抵押財產辦理抵押登記,但依據我國《物權法》相關規定: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雙方所簽訂的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依照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日照某公司有權要求嵐山某公司依照抵押合同以其兩處房產承擔擔保責任。并且,雙方簽訂抵押合同的意思表明,抵押人嵐山某公司不享有先訴抗辯權,所以日照某公司要求嵐山某公司對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符合合同約定。
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7條的規定,抵押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作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不成立,抵押權人會喪失物權意義上的優先受償權,但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人仍應承擔合同意義上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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