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本報發表評論員文章“保持定力 咬住市場化改革不放松”,認為在眾聲喧嘩的當下,應該排除干擾,堅定推進證券市場的市場化改革。文章發表后,引發各界熱議。有觀點認為,不能就市場化論市場化,提升市場法治化水平同等重要,甚至更為迫切。對此,我們完全同意。我們認為,市場化與法治化是引領中國證券市場行穩致遠最關鍵的兩條腿,必須都使得上勁。否則,一條腿長,一條腿短,必然走不穩,走不快,走不好,甚至還會摔跟頭。
細心的投資者都注意到,去年2月份中國證監會主席劉士余上任以來,A股市場監管全面加強,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立體展開。針對內幕交易、市場操縱、財務造假、信披違規、中介失職等違法違規問題頻頻重拳出擊,常態化監管與重點監管相結合,既逮鼠又打狼,除了批量處理常規案件外,也查處了徐翔、鮮言、馮小樹等不少大案要案。同時,針對市場上各種痼疾和新的不良苗頭,如忽悠式重組、跟風式重組、利用高送轉進行設局式減持等問題,創新監管手法,及時予以遏制。在退市方面,加大了執行力度,加快了退市步伐,創業板出現了退市第一股。
依法從嚴全面監管一年多來,A股市場秩序得到改善,市場各方比以前守規矩多了,對法治多了一分敬畏感,整體風氣有所好轉,成績有目共睹。同時,也必須認識到,A股市場長期存在的種種丑惡現象,有著復雜的歷史和現實原因,必須刮骨療毒。進行這樣的治療,需要智慧、勇氣和耐心,要能頂得住壓力、持之以恒。
加大力度治理各種吃相難看的市場亂象,是監管回歸本位的題中應有之義,是對廣大中小投資者實實在在的保護,也獲得了大多數市場參與者的支持。當然,也有一些人,對從嚴監管新形勢、新規則不適應,感覺交易不如以前自由了。還有一些人認為,水至清則無魚,監管太嚴,影響了市場活躍度,因此希望監管可以適當體現彈性。
我們認為,一方面,投資者守法合規的交易自由都應該得到保護,證券市場應該發揚“買者自負,賣者有責”的契約精神。基于此,監管的重點應該放在“抓壞蛋”上,盡量避免對交易環節進行直接干預。
另一方面,對于各種踐踏三公原則、違法違規的所謂“交易自由”,監管要敢于動真格,敢于觸動既得利益者的奶酪。監管應該保持一致性和嚴肅性,絕不可為了維持所謂的“市場活躍度”,時緊時松。總體上來看,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不是太嚴厲了,而是太仁慈了。因此,依法從嚴全面監管這個牛鼻子還得牢牢抓住,不能放松。至于具體的監管手法,有些看上去可能行政色彩偏重,個別的或許隨意性偏大,技術上確有斟酌改進的空間,我們相信,監管部門未來也會聽取市場各方建議,從善如流,進一步加以完善。
建設一個高度市場化、法治化的證券市場,離不開依法從嚴全面監管,但僅靠監管部門單打獨斗還不夠,因為監管手段和監管資源終歸是有限的。它需要證券市場相關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需要監管任務和監管資源的合理匹配,需要執法和司法水平的進一步提高。
環顧海外一些推崇自由交易原則的成熟市場,行政處罰、刑事懲罰和民事索賠構成了證券市場事后懲戒和投資者保護機制的三大支柱。相比之下,A股市場懲戒證券違法犯罪運用最多的手段是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和民事救濟制度短板明顯。有些案子開出的罰單金額不小,但刑責輕微,難以起到震懾作用。
中國現行證券法、刑法對于內幕交易、市場操縱、財務造假、信息披露違規等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相關處罰多數輕于海外成熟市場。有些行為在海外成熟市場屬于觸犯刑法,在A股市場只算行政違法違規;有些行為A股市場列入犯罪,但法律規定的最高刑期也大大低于海外成熟市場。另外,受地方保護、執法者專業水平不高等影響,國內有些案件即便進入刑事程序,最終仍然給人高高舉起輕輕落下的感覺。違法犯罪成本太低,難免“前罰后繼”。
為進(jin)一步提高(gao)中國(guo)證(zheng)券(quan)(quan)(quan)市(shi)場(chang)法(fa)(fa)(fa)治(zhi)化水平,維(wei)護三公(gong)原則,有(you)必要參(can)照(zhao)海外成熟(shu)市(shi)場(chang)經驗(yan),結合中國(guo)實際,與時(shi)俱(ju)進(jin)修改證(zheng)券(quan)(quan)(quan)法(fa)(fa)(fa)和其(qi)他(ta)相關法(fa)(fa)(fa)律法(fa)(fa)(fa)規。我們建議,抓住全(quan)國(guo)人大對證(zheng)券(quan)(quan)(quan)法(fa)(fa)(fa)進(jin)行修訂的(de)契(qi)機,全(quan)面松(song)綁各種過時(shi)的(de)管制(zhi)(zhi)限制(zhi)(zhi)措(cuo)施;完(wan)善證(zheng)券(quan)(quan)(quan)市(shi)場(chang)懲戒機制(zhi)(zhi),加大對各種證(zheng)券(quan)(quan)(quan)違法(fa)(fa)(fa)犯罪行為打擊力(li)度(du);研究(jiu)成立(li)不受地方力(li)量(liang)干(gan)預、專(zhuan)(zhuan)業(ye)性強的(de)專(zhuan)(zhuan)門證(zheng)券(quan)(quan)(quan)法(fa)(fa)(fa)院;積極探討建立(li)集團(tuan)訴訟制(zhi)(zhi)度(du)的(de)可(ke)行性;賦(fu)予各級(ji)證(zheng)券(quan)(quan)(quan)監管部門足(zu)夠的(de)權限,充(chong)實監管力(li)量(liang),保(bao)障(zhang)依法(fa)(fa)(fa)從嚴全(quan)面監管落(luo)到(dao)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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