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min)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八號)
《中華人(ren)民(min)(min)共和國(guo)勞動(dong)法》已由中華人(ren)民(min)(min)共和國(guo)第八屆全國(guo)人(ren)民(min)(min)代表大(da)會(hui)常務(wu)委員會(hui)第八次會(hui)議于1994年7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zhu)席(xi) 江澤(ze)民
1994年7月(yue)5日
(根據(ju)(ju)2009年8月27日第(di)(di)十(shi)一屆(jie)全(quan)國(guo)人(ren)(ren)民代(dai)表(biao)大會常(chang)務(wu)委員(yuan)會第(di)(di)十(shi)次會議(yi)通過(guo)(guo)的(de)《全(quan)國(guo)人(ren)(ren)民代(dai)表(biao)大會常(chang)務(wu)委員(yuan)會關于修(xiu)改部分法律(lv)(lv)的(de)決(jue)(jue)定》修(xiu)正(zheng)(zheng) 根據(ju)(ju)2018年12月29日第(di)(di)十(shi)三(san)屆(jie)全(quan)國(guo)人(ren)(ren)民代(dai)表(biao)大會常(chang)務(wu)委員(yuan)會第(di)(di)七(qi)次會議(yi)通過(guo)(guo)的(de)《全(quan)國(guo)人(ren)(ren)民代(dai)表(biao)大會常(chang)務(wu)委員(yuan)會關于修(xiu)改<中華人(ren)(ren)民共(gong)和國(guo)勞動法>等七(qi)部法律(lv)(lv)的(de)決(jue)(jue)定》第(di)(di)二次修(xiu)正(zheng)(zheng))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lao)動法
目錄
第一(yi)章 總則
第二章 促(cu)進就業(ye)
第三章 勞(lao)動(dong)合同和(he)集(ji)體合同
第四章(zhang) 工作時(shi)間(jian)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gong)資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七章(zhang) 女職工和未成(cheng)年工特殊保護
第八(ba)章 職業培訓
第(di)九章(zhang) 社會保(bao)險和福利
第十章 勞(lao)動爭議
第十一章 監督檢(jian)查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zong)則
第(di)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dong)者的(de)(de)合(he)法權益,調整勞動(dong)關系(xi),建立(li)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de)(de)勞動(dong)制度,促(cu)進經濟發(fa)展(zhan)和社會進步,根據(ju)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zai)中(zhong)華人民共和(he)國(guo)境內的(de)企(qi)業、個體(ti)經濟(ji)組(zu)織(zhi)(以下統(tong)稱用人單位)和(he)與之形(xing)成勞動(dong)關系的(de)勞動(dong)者,適用本法。
國(guo)家機關(guan)、事業組織、社會團(tuan)體(ti)和與之建立(li)勞(lao)動合同(tong)關(guan)系的勞(lao)動者(zhe),依照本(ben)法執行(xing)。
第三(san)條
勞(lao)(lao)動(dong)者享有平等就業和(he)(he)選擇職業的(de)(de)權(quan)(quan)利(li)、取得勞(lao)(lao)動(dong)報酬的(de)(de)權(quan)(quan)利(li)、休(xiu)息休(xiu)假的(de)(de)權(quan)(quan)利(li)、獲得勞(lao)(lao)動(dong)安(an)全衛生保(bao)(bao)護的(de)(de)權(quan)(quan)利(li)、接受職業技(ji)能培訓的(de)(de)權(quan)(quan)利(li)、享受社會保(bao)(bao)險和(he)(he)福利(li)的(de)(de)權(quan)(quan)利(li)、提請勞(lao)(lao)動(dong)爭議處理(li)的(de)(de)權(quan)(quan)利(li)以及法律(lv)規定(ding)的(de)(de)其他勞(lao)(lao)動(dong)權(quan)(quan)利(li)。
勞動(dong)者應(ying)當完(wan)成勞動(dong)任務(wu),提高職業(ye)技能(neng),執行勞動(dong)安全衛生(sheng)規程,遵守勞動(dong)紀(ji)律和職業(ye)道德。
第四條(tiao)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fa)建(jian)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xiang)有勞動權(quan)利(li)和履行勞動義務(wu)。
第五條
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dong)就業(ye),發展職業(ye)教(jiao)育,制定勞動(dong)標準,調節社(she)會(hui)收入,完善(shan)社(she)會(hui)保險,協調勞動(dong)關系,逐步提高勞動(dong)者(zhe)的生活(huo)水平。
第六條
國家提(ti)倡勞(lao)(lao)(lao)動(dong)(dong)(dong)者參加社會義務勞(lao)(lao)(lao)動(dong)(dong)(dong),開展勞(lao)(lao)(lao)動(dong)(dong)(dong)競賽(sai)和(he)合理化建議活(huo)動(dong)(dong)(dong),鼓(gu)勵和(he)保(bao)護勞(lao)(lao)(lao)動(dong)(dong)(dong)者進行科(ke)學研(yan)究、技術革新(xin)和(he)發明(ming)創造,表彰和(he)獎勵勞(lao)(lao)(lao)動(dong)(dong)(dong)模(mo)范和(he)先進工作者。
第七條(tiao) 勞動者有(you)權依法參加和組(zu)織工會。
工會代表和維(wei)護勞動者的合(he)法(fa)權益,依(yi)法(fa)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八條
勞動者(zhe)(zhe)(zhe)依(yi)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gong)大會、職工(gong)代表大會或者(zhe)(zhe)(zhe)其他形(xing)式,參與(yu)民主(zhu)管理或者(zhe)(zhe)(zhe)就(jiu)保護勞動者(zhe)(zhe)(zhe)合法權益與(yu)用人單(dan)位進行平等(deng)協商。
第(di)九(jiu)條 國務院(yuan)勞動行政部門主(zhu)管全國勞動工(gong)作。
縣(xian)級(ji)以上地方人民政府(fu)勞(lao)動(dong)行政部門主(zhu)管本行政區域內的(de)勞(lao)動(dong)工作。
第二章 促進就業
第(di)十條(tiao)
國(guo)家(jia)通過促(cu)進經濟和社會發(fa)展,創(chuang)造就(jiu)業條件(jian),擴大(da)就(jiu)業機會。
國(guo)家鼓勵企業(ye)、事業(ye)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xing)政法規規定的范圍(wei)內(nei)興(xing)辦產業(ye)或者(zhe)拓展(zhan)經營(ying),增加就業(ye)。
國家支持(chi)勞(lao)動者自愿組織(zhi)起來就(jiu)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jiu)業。
第十一(yi)條
地方各級人(ren)民(min)政府應當采取措施(shi),發展(zhan)多(duo)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jiu)業服務(wu)。
第十(shi)二條
勞動者就業(ye),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十三條(tiao)
婦(fu)(fu)(fu)女(nv)享有(you)與男(nan)子平等的就業權(quan)利。在錄(lu)(lu)用(yong)職工時(shi),除國家規(gui)定(ding)的不適合(he)婦(fu)(fu)(fu)女(nv)的工種(zhong)或者(zhe)崗位(wei)外,不得(de)以性別為(wei)由(you)拒絕(jue)錄(lu)(lu)用(yong)婦(fu)(fu)(fu)女(nv)或者(zhe)提高對婦(fu)(fu)(fu)女(nv)的錄(lu)(lu)用(yong)標準(zhun)。
第(di)十四條(tiao)
殘疾人、少(shao)數民(min)族(zu)人員、退出現役的(de)軍人的(de)就業,法律、法規(gui)(gui)有特(te)別(bie)規(gui)(gui)定的(de),從(cong)其規(gui)(gui)定。
第十(shi)五條 禁(jin)止(zhi)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shi)六周歲的未成年(nian)人。
文(wen)藝(yi)、體育和特種工藝(yi)單位(wei)招用(yong)未滿十(shi)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shou)國家有關規(gui)定,并(bing)保障其(qi)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三章(zhang)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十(shi)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wei)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he)義務的協(xie)議。
建(jian)立勞(lao)動關系應當(dang)訂立勞(lao)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bian)更勞動(dong)合同,應(ying)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e)商一致的(de)原則(ze),不得(de)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de)規定。
勞(lao)動合同依法(fa)訂立即具有法(fa)律約(yue)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lao)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shi)八(ba)條 下列勞(lao)動合(he)同無效:
(一(yi))違(wei)反法律、行(xing)政法規的勞(lao)動合同(tong);
(二)采(cai)取欺(qi)詐、威脅等手(shou)段訂立(li)的(de)勞動合同(tong)。
無效(xiao)(xiao)的(de)勞動合(he)同,從訂立的(de)時候起,就沒(mei)有法(fa)律(lv)約束力。確(que)認勞動合(he)同部(bu)分(fen)無效(xiao)(xiao)的(de),如果不影響其余(yu)部(bu)分(fen)的(de)效(xiao)(xiao)力,其余(yu)部(bu)分(fen)仍(reng)然(ran)有效(xiao)(xiao)。
勞(lao)(lao)動(dong)合同的無效,由勞(lao)(lao)動(dong)爭議仲(zhong)裁委員會或者(zhe)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xia)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gong)作內容;
(三)勞動保(bao)護(hu)和(he)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bao)酬;
(五(wu))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tong)終止(zhi)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ding)的必備條款外(wai),當事人可(ke)以協商約定(ding)其他內容。
第二十(shi)條
勞(lao)動合同的(de)期(qi)(qi)限分為有固定(ding)期(qi)(qi)限、無固定(ding)期(qi)(qi)限和以完(wan)成一定(ding)的(de)工作(zuo)為期(qi)(qi)限。
勞(lao)(lao)動者在同(tong)一用人(ren)單位連續工(gong)作滿十年以上,當(dang)事人(ren)雙(shuang)方同(tong)意延續勞(lao)(lao)動合同(tong)的(de),如(ru)果勞(lao)(lao)動者提出訂立(li)無固(gu)定期限的(de)勞(lao)(lao)動合同(tong),應當(dang)訂立(li)無固(gu)定期限的(de)勞(lao)(lao)動合同(tong)。
第二十(shi)一(yi)條
勞動合同(tong)可以約定試用(yong)(yong)期。試用(yong)(yong)期最長(chang)不(bu)得超過六個月。
第(di)二十二條
勞動(dong)合(he)同(tong)當(dang)事人(ren)(ren)可以在勞動(dong)合(he)同(tong)中約定(ding)保守(shou)用人(ren)(ren)單位商業(ye)秘密的有(you)關事項(xiang)。
第二十三條(tiao)
勞動(dong)合(he)同(tong)期滿或者當事人約(yue)定的(de)勞動(dong)合(he)同(tong)終止(zhi)條件出現,勞動(dong)合(he)同(tong)即行(xing)終止(zhi)。
第二十四(si)條(tiao) 經勞(lao)動合(he)同(tong)當事人協(xie)商一致,勞(lao)動合(he)同(tong)可以(yi)解除。
第(di)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xia)列情形(xing)之一(yi)的(de),用人(ren)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he)同:
(一)在試(shi)用期間被證明不(bu)符合(he)錄用條(tiao)件的(de);
(二)嚴重(zhong)違反勞動(dong)紀律或(huo)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du)的;
(三)嚴重失職(zhi),營私舞弊,對用人單(dan)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hai)的;
(四(si))被依法追究刑(xing)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you)下(xia)列情(qing)形(xing)之(zhi)一的,用人(ren)單位(wei)可以解除勞動(dong)合同(tong),但是應(ying)當提(ti)前(qian)三十日以書面(mian)形(xing)式(shi)通知勞動(dong)者本人(ren):
(一)勞動(dong)者(zhe)患病或者(zhe)非因工負傷(shang),醫(yi)療期(qi)滿后,不(bu)能從事(shi)(shi)原工作也不(bu)能從事(shi)(shi)由(you)用人單位另行安(an)排(pai)的(de)工作的(de);
(二)勞動(dong)者不能勝(sheng)任工作(zuo),經(jing)過培訓或者調(diao)整工作(zuo)崗位(wei),仍不能勝(sheng)任工作(zuo)的;
(三)勞(lao)動合同訂立時(shi)所依據(ju)的客觀情況發生(sheng)重大變化,致使原勞(lao)動合同無法履(lv)行,經當事人協(xie)商不能就變更勞(lao)動合同達(da)成(cheng)協(xie)議(yi)的。
第二十七條
用(yong)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dun)期間或(huo)者(zhe)(zhe)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yuan)的(de),應(ying)當提前三十(shi)日向(xiang)工(gong)會(hui)或(huo)者(zhe)(zhe)全體(ti)職(zhi)工(gong)說(shuo)明情況,聽取工(gong)會(hui)或(huo)者(zhe)(zhe)職(zhi)工(gong)的(de)意(yi)見(jian),經向(xiang)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ke)以裁減人員(yuan)。
用(yong)人(ren)(ren)(ren)單位依據本(ben)條規定裁減人(ren)(ren)(ren)員(yuan),在六個月(yue)內錄(lu)用(yong)人(ren)(ren)(ren)員(yuan)的,應當(dang)優先(xian)錄(lu)用(yong)被(bei)裁減的人(ren)(ren)(ren)員(yuan)。
第(di)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yi)據本法第(di)二(er)十四條、第(di)二(er)十六條、第(di)二(er)十七條的規定解除(chu)勞動合同的,應當(dang)依(yi)照(zhao)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bu)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ren)單位不得依據本法(fa)第(di)二十(shi)六條(tiao)、第(di)二十(shi)七條(tiao)的規定解除勞動合(he)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zhe)(zhe)因工負傷并(bing)被確認喪(sang)失或者(zhe)(zhe)部分喪(sang)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huo)者負(fu)傷,在規定的(de)醫療期內(nei)的(de);
(三(san))女(nv)職工在孕期、產假(jia)、哺乳期內的;
(四)法(fa)律、行政法(fa)規規定的其(qi)他情(qing)形。
第三十條
用(yong)人單(dan)(dan)位解除勞動合同(tong),工會認為不(bu)適當的,有(you)權提出意見。如果用(yong)人單(dan)(dan)位違反法(fa)(fa)律、法(fa)(fa)規或者勞動合同(tong),工會有(you)權要求重(zhong)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su)訟(song)的,工會應(ying)當依法(fa)(fa)給予支持(chi)和幫(bang)助。
第(di)三十一(yi)條
勞動(dong)(dong)者解除勞動(dong)(dong)合同,應(ying)當提前(qian)三十日以書面形(xing)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xing)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sui)時通(tong)知用(yong)人單位解(jie)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yong)期內(nei)的(de);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zi)由(you)的手段(duan)強(qiang)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wei)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chou)或者提(ti)供(gong)勞動條件的。
第三(san)十(shi)三(san)條(tiao)
企(qi)業職(zhi)工一方與企(qi)業可以就勞動(dong)報酬、工作時(shi)間、休息休假、勞動(dong)安全(quan)衛(wei)生、保險(xian)福利等事項,簽訂(ding)集(ji)體合(he)同。集(ji)體合(he)同草案應當提(ti)交職(zhi)工代(dai)表大會或者(zhe)全(quan)體職(zhi)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you)工(gong)會(hui)代表(biao)職工(gong)與企(qi)業(ye)簽(qian)訂;沒有建(jian)立工(gong)會(hui)的(de)企(qi)業(ye),由(you)職工(gong)推(tui)舉(ju)的(de)代表(biao)與企(qi)業(ye)簽(qian)訂。
第三十四條
集(ji)體合(he)同(tong)簽訂后應當報送(song)勞(lao)動行政部(bu)門;勞(lao)動行政部(bu)門自收到集(ji)體合(he)同(tong)文本之(zhi)日(ri)起十(shi)五日(ri)內未(wei)提出異議的,集(ji)體合(he)同(tong)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wu)條
依法簽訂(ding)的(de)集(ji)體(ti)(ti)合同(tong)對企(qi)業(ye)和(he)企(qi)業(ye)全體(ti)(ti)職(zhi)工(gong)具有約束力。職(zhi)工(gong)個(ge)人與企(qi)業(ye)訂(ding)立的(de)勞(lao)動合同(tong)中勞(lao)動條件和(he)勞(lao)動報酬等標(biao)準不得低于集(ji)體(ti)(ti)合同(tong)的(de)規定。
第四章 工(gong)作時間和(he)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shi)行勞動者每日工作(zuo)時(shi)(shi)間不(bu)(bu)超過八小時(shi)(shi)、平均每周工作(zuo)時(shi)(shi)間不(bu)(bu)超過四(si)十四(si)小時(shi)(shi)的工時(shi)(shi)制(zhi)度。
第(di)三(san)十七(qi)條
對實行計件工(gong)作的(de)勞動者,用(yong)人單位應(ying)當(dang)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ding)的(de)工(gong)時制度合理確定(ding)其(qi)勞動定(ding)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ba)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mei)周(zhou)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fa)第三(san)十六條(tiao)(tiao)、第三(san)十八條(tiao)(tiao)規(gui)定(ding)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zhun),可(ke)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fa)。
第四十(shi)條 用人單位在下(xia)列節(jie)日期間應當(dang)依法安排(pai)勞動者(zhe)休(xiu)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si))國慶節(jie);
(五)法律、法規(gui)規(gui)定的其他休(xiu)假節日。
第四(si)十一條(tiao)
用(yong)人(ren)單位由(you)于生產經(jing)營需(xu)要,經(jing)與(yu)工會(hui)和(he)勞動者(zhe)協(xie)商(shang)后可以(yi)延(yan)長(chang)工作(zuo)(zuo)時(shi)(shi)間,一般(ban)每日不得超過(guo)一小時(shi)(shi);因特殊(shu)原因需(xu)要延(yan)長(chang)工作(zuo)(zuo)時(shi)(shi)間的(de),在(zai)保障勞動者(zhe)身體健康的(de)條件(jian)下延(yan)長(chang)工作(zuo)(zuo)時(shi)(shi)間每日不得超過(guo)三小時(shi)(shi),但是每月不得超過(guo)三十六小時(shi)(shi)。
第四十二(er)條
有下列(lie)情形之一(yi)的,延長工(gong)作時(shi)間不受本法第四(si)十一(yi)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zi)然災害(hai)、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lao)動者生命(ming)健康(kang)和財產安(an)全,需(xu)要(yao)緊急處理的;
(二)生(sheng)產設備、交(jiao)通(tong)運輸線路、公共(gong)設施發生(sheng)故障(zhang),影響生(sheng)產和公眾利益,必(bi)須(xu)及時搶修的(de);
(三)法律、行(xing)政法規(gui)規(gui)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gui)定(ding)延長勞動者的(de)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ying)當按(an)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yu)勞動者正常(chang)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dong)者(zhe)延長工作時(shi)間的(de)(de),支付不低于工資(zi)的(de)(de)百分(fen)之一百五(wu)十的(de)(de)工資(zi)報酬;
(二(er))休息日安(an)排勞動者(zhe)工(gong)(gong)作又不能安(an)排補休的,支付不低(di)于工(gong)(gong)資的百(bai)分之二(er)百(bai)的工(gong)(gong)資報(bao)酬;
(三(san))法定休假日安排(pai)勞動者工作的,支付(fu)不低(di)于工資(zi)的百(bai)分之(zhi)三(san)百(bai)的工資(zi)報酬。
第(di)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dai)薪(xin)年休(xiu)假(jia)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ju)體辦法由(you)國務院規定。
第五(wu)章 工資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pei)應(ying)當遵(zun)循(xun)按勞分配(pei)原(yuan)則,實行(xing)同工同酬。
工資水(shui)平在(zai)經濟(ji)發展的基礎上(shang)逐步提(ti)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hong)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dan)位(wei)根據本單(dan)位(wei)的(de)生產經(jing)營特點和(he)經(jing)濟效益(yi),依法(fa)自主確定(ding)本單(dan)位(wei)的(de)工(gong)資(zi)分配方(fang)式和(he)工(gong)資(zi)水平(ping)。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shi)行最低工(gong)資(zi)保障制度。最低工(gong)資(zi)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u)、直轄市(shi)人民政府規(gui)定(ding),報(bao)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dong)者的工資不得低于(yu)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di)四十九條 確定(ding)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zhun)應(ying)當綜(zong)合(he)參考下列(lie)因(yin)素:
(一(yi))勞動者本(ben)人及(ji)平均贍(shan)養人口的最低生(sheng)活費用;
(二)社會平(ping)均(jun)工資水平(ping);
(三(san))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qu)之間經濟發展水(shui)平(ping)的差異。
第五十條
工資(zi)(zi)應當(dang)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dong)者(zhe)本人。不得克(ke)扣或者(zhe)無故拖欠勞動(dong)者(zhe)的工資(zi)(zi)。
第五十一(yi)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jia)日和(he)婚喪假(jia)期(qi)間以(yi)及依法參加(jia)社會(hui)活動期(qi)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zhi)付工(gong)資。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五(wu)十二條
用人單(dan)位必須建(jian)立、健全勞(lao)(lao)動(dong)(dong)(dong)安(an)全衛生制度(du),嚴格(ge)執行國家勞(lao)(lao)動(dong)(dong)(dong)安(an)全衛生規程和標(biao)準,對勞(lao)(lao)動(dong)(dong)(dong)者進行勞(lao)(lao)動(dong)(dong)(dong)安(an)全衛生教育,防止勞(lao)(lao)動(dong)(dong)(dong)過程中(zhong)的事(shi)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十(shi)三條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de)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an)全衛生(sheng)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shi)設計、同時(shi)施工、同時(shi)投(tou)入生(sheng)產和(he)使用。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wei)必須(xu)為勞(lao)動(dong)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de)(de)勞(lao)動(dong)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de)(de)勞(lao)動(dong)防護用品(pin),對從(cong)事有職業危害(hai)作業的(de)(de)勞(lao)動(dong)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di)五(wu)十五(wu)條
從事特種作(zuo)業的(de)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men)培訓并取得特種作(zuo)業資格。
第(di)五(wu)十六(liu)條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zhong)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cao)作規程。
勞動者對(dui)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mao)險作(zuo)業(ye),有(you)權(quan)拒絕執(zhi)行(xing);對(dui)危害生命安全(quan)和(he)身(shen)體健康的(de)行(xing)為(wei),有(you)權(quan)提出批評、檢舉和(he)控(kong)告。
第五十(shi)七(qi)條(tiao)
國家建立傷亡事(shi)故和(he)職業(ye)病統計(ji)報告(gao)和(he)處(chu)理(li)制度。縣(xian)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lao)動行政部門(men)、有關部門(men)和(he)用人單(dan)位(wei)應當依(yi)法(fa)對勞(lao)動者(zhe)在勞(lao)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shi)故和(he)勞(lao)動者(zhe)的職業(ye)病狀(zhuang)況,進行統計(ji)、報告(gao)和(he)處(chu)理(li)。
第七章 女(nv)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shu)保護
第五十八條(tiao)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wei)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bao)護(hu)。
未成(cheng)年(nian)工(gong)是(shi)指年(nian)滿十六周(zhou)歲(sui)未滿十八(ba)周(zhou)歲(sui)的(de)勞(lao)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pai)女職(zhi)工從事(shi)礦山井下(xia)、國家(jia)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qi)他禁忌從事(shi)的勞動。
第六(liu)十條
不(bu)得安(an)排(pai)女職工在(zai)經期從(cong)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jia)規定(ding)的第三級體力勞(lao)動(dong)強度的勞(lao)動(dong)。
第六十一條(tiao)
不(bu)得(de)安排(pai)女(nv)職工(gong)在懷孕(yun)期(qi)間從事(shi)(shi)國家規(gui)定(ding)的第三(san)級體力(li)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yun)期(qi)禁(jin)忌從事(shi)(shi)的活動。對懷孕(yun)七個月以(yi)上(shang)的女(nv)職工(gong),不(bu)得(de)安排(pai)其延長工(gong)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liu)十二條 女職工生(sheng)育享受(shou)不少于(yu)九十天的(de)產假。
第六十三(san)條
不得(de)安(an)(an)排女職(zhi)工在(zai)哺乳(ru)未滿一(yi)周歲的嬰兒期(qi)間(jian)從事(shi)(shi)國家規(gui)定的第三級(ji)體(ti)力勞(lao)動(dong)(dong)強度的勞(lao)動(dong)(dong)和哺乳(ru)期(qi)禁忌從事(shi)(shi)的其(qi)他(ta)勞(lao)動(dong)(dong),不得(de)安(an)(an)排其(qi)延(yan)長工作時間(jian)和夜班勞(lao)動(dong)(dong)。
第六十四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jing)下、有毒(du)有害、國家(jia)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lao)動(dong)強(qiang)度的勞(lao)動(dong)和(he)其(qi)他禁忌(ji)從事的勞(lao)動(dong)。
第(di)六十五條 用人(ren)單位(wei)應當對未(wei)成年工定期進行(xing)健康檢查。
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六(liu)十六(liu)條
國家通過各(ge)種途徑,采(cai)取各(ge)種措施,發(fa)展職業(ye)培訓事業(ye),開發(fa)勞動者(zhe)的(de)職業(ye)技能,提高勞動者(zhe)素質,增強勞動者(zhe)的(de)就業(ye)能力(li)和工作能力(li)。
第六十七條(tiao)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fa)展(zhan)職業(ye)培訓納入社會經濟發(fa)展(zhan)的規劃,鼓勵和(he)支持有條(tiao)件的企業(ye)、事業(ye)組織、社會團體和(he)個(ge)人進行各種(zhong)形式的職業(ye)培訓。
第六十(shi)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zhi)(zhi)業(ye)培訓(xun)制度(du),按照國(guo)家規定(ding)提(ti)取和使(shi)用職(zhi)(zhi)業(ye)培訓(xun)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you)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xing)職(zhi)(zhi)業(ye)培訓(xun)。
從(cong)事技(ji)術工種(zhong)的勞動者,上崗前(qian)必須(xu)經過培訓。
第六十(shi)九條
國家確定(ding)職(zhi)業分類(lei),對規(gui)定(ding)的職(zhi)業制定(ding)職(zhi)業技(ji)能標準,實行職(zhi)業資格證(zheng)書制度,由(you)經備案的考核鑒定(ding)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zhi)業技(ji)能考核鑒定(ding)。
第九章 社會保(bao)險和福利(li)
第七十條
國家發(fa)展社(she)會(hui)保險(xian)事(shi)業(ye),建立社(she)會(hui)保險(xian)制度,設立社(she)會(hui)保險(xian)基金,使勞(lao)動者(zhe)在年老、患(huan)病(bing)、工傷、失業(ye)、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chang)。
第七十一(yi)條
社會(hui)保(bao)險水平應當與社會(hui)經(jing)濟發(fa)展水平和社會(hui)承受能(neng)力相(xiang)適應。
第七(qi)十二條
社會(hui)保險(xian)(xian)基金按照保險(xian)(xian)類型確定資(zi)金來源,逐(zhu)步實行社會(hui)統籌。用人(ren)單位(wei)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jia)社會(hui)保險(xian)(xian),繳納社會(hui)保險(xian)(xian)費(fei)。
第(di)七十三條 勞動者(zhe)在下列情形下,依法(fa)享受社會(hui)保險待遇:
(一)退休(xiu);
(二)患病、負傷(shang);
(三)因(yin)工傷殘(can)或者患職業病;
(四(si))失業;
(五)生育(yu)。
勞動者(zhe)死亡后,其遺屬依(yi)法(fa)享受遺屬津(jin)貼。
勞(lao)動(dong)者享受社(she)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fa)律、法(fa)規(gui)規(gui)定。
勞動(dong)者享受的(de)社會(hui)保(bao)險金必須(xu)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qi)十四條
社會(hui)保(bao)險(xian)(xian)基(ji)金(jin)(jin)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gui)定收(shou)支(zhi)、管(guan)理(li)和運營社會(hui)保(bao)險(xian)(xian)基(ji)金(jin)(jin),并負有使社會(hui)保(bao)險(xian)(xian)基(ji)金(jin)(jin)保(bao)值(zhi)增值(zhi)的責任(ren)。
社會保(bao)險基(ji)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lv)規(gui)定(ding),對社會保(bao)險基(ji)金的收(shou)支、管理和運營實(shi)施(shi)監督。
社會保(bao)(bao)險(xian)基金經辦(ban)機構(gou)和(he)(he)社會保(bao)(bao)險(xian)基金監督機構(gou)的設(she)立和(he)(he)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zhi)和(he)個人不得挪用社(she)會保險基(ji)金(jin)。
第七十五(wu)條
國家(jia)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ben)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jian)立補充保險(xian)。
國(guo)家提倡勞動(dong)者(zhe)個(ge)人(ren)進行儲蓄(xu)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tiao)
國家發展社會(hui)福(fu)利(li)事業,興建公共(gong)福(fu)利(li)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ti)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dang)創造條件,改善集體(ti)福(fu)利(li),提高(gao)勞(lao)動者的福(fu)利(li)待遇。
第(di)十章 勞動爭議(yi)
第七十(shi)七條
用人(ren)單位(wei)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shi)人(ren)可(ke)以(yi)依法申請調解(jie)、仲裁(cai)、提起訴訟,也可(ke)以(yi)協商解(jie)決。
調(diao)解原則適用于(yu)仲裁和訴(su)訟(song)程序。
第七十八條(tiao)
解決(jue)勞動爭(zheng)議(yi),應當(dang)根據(ju)合法(fa)、公正(zheng)、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fa)維護(hu)勞動爭(zheng)議(yi)當(dang)事人的合法(fa)權益(yi)。
第七十九條
勞動(dong)爭議(yi)發生后(hou),當(dang)事(shi)(shi)人(ren)可(ke)(ke)以(yi)(yi)向本(ben)單(dan)位(wei)勞動(dong)爭議(yi)調解委員會(hui)申(shen)請調解;調解不成,當(dang)事(shi)(shi)人(ren)一(yi)方要求仲裁的,可(ke)(ke)以(yi)(yi)向勞動(dong)爭議(yi)仲裁委員會(hui)申(shen)請仲裁。當(dang)事(shi)(shi)人(ren)一(yi)方也可(ke)(ke)以(yi)(yi)直接向勞動(dong)爭議(yi)仲裁委員會(hui)申(shen)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ke)(ke)以(yi)(yi)向人(ren)民法院提起訴訟(song)。
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位(wei)內(nei),可以設立勞(lao)動(dong)爭議調解(jie)委(wei)員會。勞(lao)動(dong)爭議調解(jie)委(wei)員會由職工代(dai)表(biao)(biao)、用人單位(wei)代(dai)表(biao)(biao)和工會代(dai)表(biao)(biao)組(zu)成。勞(lao)動(dong)爭議調解(jie)委(wei)員會主任(ren)由工會代(dai)表(biao)(biao)擔任(ren)。
勞動爭議(yi)經調解達成協議(yi)的,當事人應當履行(xing)。
第八十一條(tiao)
勞動(dong)爭議仲(zhong)裁委員會由勞動(dong)行政部(bu)門代表(biao)、同(tong)級(ji)工會代表(biao)、用(yong)人單位方面的代表(biao)組成。勞動(dong)爭議仲(zhong)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dong)行政部(bu)門代表(biao)擔(dan)任。
第八十二條(tiao)
提出(chu)(chu)仲(zhong)裁(cai)(cai)(cai)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zheng)議發(fa)生之(zhi)日起(qi)六十日內(nei)向勞動爭(zheng)議仲(zhong)裁(cai)(cai)(cai)委員會提出(chu)(chu)書面(mian)申請。仲(zhong)裁(cai)(cai)(cai)裁(cai)(cai)(cai)決(jue)一般應在(zai)收(shou)到(dao)仲(zhong)裁(cai)(cai)(cai)申請的六十日內(nei)作(zuo)出(chu)(chu)。對仲(zhong)裁(cai)(cai)(cai)裁(cai)(cai)(cai)決(jue)無(wu)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di)八十三條
勞動爭(zheng)議當(dang)事(shi)人(ren)(ren)對仲裁裁決不(bu)服的(de)(de),可以(yi)自收到(dao)仲裁裁決書之日(ri)起(qi)十(shi)五日(ri)內(nei)向人(ren)(ren)民法院提起(qi)訴訟。一方(fang)當(dang)事(shi)人(ren)(ren)在法定期限內(nei)不(bu)起(qi)訴又不(bu)履行仲裁裁決的(de)(de),另一方(fang)當(dang)事(shi)人(ren)(ren)可以(yi)申(shen)請人(ren)(ren)民法院強制(zhi)執行。
第(di)八(ba)十四(si)條
因(yin)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ren)協(xie)商(shang)解決不成的,當地人(ren)民政府勞動行(xing)政部門(men)可以組織有關各(ge)方協(xie)調處理(li)。
因履行(xing)集體合同發(fa)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jue)不成的(de),可(ke)以向勞動爭議仲(zhong)(zhong)裁(cai)(cai)(cai)委員會(hui)申請仲(zhong)(zhong)裁(cai)(cai)(cai);對仲(zhong)(zhong)裁(cai)(cai)(cai)裁(cai)(cai)(cai)決(jue)不服的(de),可(ke)以自收到(dao)仲(zhong)(zhong)裁(cai)(cai)(cai)裁(cai)(cai)(cai)決(jue)書之(zhi)日(ri)起(qi)十五日(ri)內向人民法院提起(qi)訴(su)訟。
第十(shi)一(yi)章(zhang) 監督(du)檢查(cha)
第(di)八十五條
縣級(ji)(ji)以(yi)上(shang)各(ge)級(ji)(ji)人民政(zheng)(zheng)府勞動(dong)行政(zheng)(zheng)部(bu)門依法(fa)(fa)對用人單(dan)位遵守勞動(dong)法(fa)(fa)律、法(fa)(fa)規的(de)情況(kuang)進行監(jian)督檢查,對違反(fan)勞動(dong)法(fa)(fa)律、法(fa)(fa)規的(de)行為有權制止,并責(ze)令改(gai)正。
第八十(shi)六(liu)條
縣級(ji)以(yi)上各級(ji)人(ren)民政(zheng)府勞動(dong)行(xing)政(zheng)部(bu)門監督檢(jian)查(cha)人(ren)員(yuan)執行(xing)公務,有權進(jin)入用人(ren)單位了解執行(xing)勞動(dong)法律(lv)、法規的情況(kuang),查(cha)閱必要(yao)的資料,并對勞動(dong)場(chang)所(suo)進(jin)行(xing)檢(jian)查(cha)。
縣級以上各(ge)級人民政府勞動(dong)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wu),必須出示證(zheng)件,秉公執法并遵守有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
縣(xian)級以上各級人(ren)民政府(fu)有關部門在各自(zi)職責范圍內(nei),對用人(ren)單(dan)位遵守勞動法(fa)律(lv)、法(fa)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di)八十八條
各級工會依法(fa)(fa)(fa)維護勞動者的合法(fa)(fa)(fa)權益,對用人單(dan)位遵守勞動法(fa)(fa)(fa)律、法(fa)(fa)(fa)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he)組織和個人對于(yu)違反(fan)勞動(dong)法律、法規的行為有(you)權檢舉和控告。
第(di)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di)八十九條(tiao)
用人單位(wei)制(zhi)定(ding)的(de)勞動(dong)規章制(zhi)度違反(fan)法(fa)律(lv)、法(fa)規規定(ding)的(de),由勞動(dong)行政部門給予警(jing)告,責令(ling)改正;對勞動(dong)者(zhe)造(zao)成損(sun)害(hai)的(de),應當(dang)承擔賠償責任(ren)。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fa)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de),由勞動行政(zheng)部門給予警告,責令(ling)改正,并(bing)可(ke)以(yi)處以(yi)罰款(kuan)。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you)下(xia)列侵(qin)害勞(lao)動者合法(fa)權益(yi)情形之一的,由勞(lao)動行政部門責令(ling)支付勞(lao)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bu)償(chang),并可以責令(ling)支付賠償(chang)金(jin):
(一)克扣或者(zhe)無故(gu)拖欠勞動(dong)者(zhe)工資(zi)的;
(二)拒不(bu)支付勞動者(zhe)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gong)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gong)資的;
(四)解(jie)除勞動合(he)同后,未依照本(ben)法規定(ding)給予(yu)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di)九十二條
用人單位的(de)(de)勞(lao)動(dong)安全設施(shi)(shi)和(he)(he)勞(lao)動(dong)衛生條件不(bu)(bu)符合國(guo)家規定或(huo)者未向勞(lao)動(dong)者提(ti)供必(bi)要的(de)(de)勞(lao)動(dong)防護用品和(he)(he)勞(lao)動(dong)保(bao)護設施(shi)(shi)的(de)(de),由(you)勞(lao)動(dong)行政(zheng)部(bu)門或(huo)者有關部(bu)門責(ze)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yan)重(zhong)的(de)(de),提(ti)請縣級以上人民政(zheng)府決(jue)定責(ze)令停產(chan)整頓;對事(shi)故隱患不(bu)(bu)采取措施(shi)(shi),致使發生重(zhong)大事(shi)故,造成勞(lao)動(dong)者生命和(he)(he)財產(chan)損失的(de)(de),對責(ze)任(ren)人員依(yi)照刑法有關規定追(zhui)究刑事(shi)責(ze)任(ren)。
第九十三條
用人單位強令勞動(dong)者(zhe)違章冒險(xian)作業(ye),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yan)重后果的,對責任(ren)人員依法追究刑(xing)事責任(ren)。
第九十四條(tiao)
用人單位非法(fa)招用未滿十六(liu)周歲的未成年(nian)人的,由(you)勞動行(xing)政(zheng)部門責(ze)令改正,處以(yi)罰款;情節嚴重的,由(you)市(shi)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十五(wu)條
用(yong)人單位違反(fan)本法(fa)對女職(zhi)工和未成年(nian)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fa)權益的,由勞(lao)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zhi)工或者未成年(nian)工造成損(sun)害的,應當(dang)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jiu)十六條
用人單位(wei)有(you)下列行為之一,由(you)公(gong)安機關對責(ze)任(ren)人員(yuan)處(chu)以十五日(ri)以下拘留、罰款(kuan)或(huo)者警告;構(gou)成犯罪的,對責(ze)任(ren)人員(yuan)依法追究(jiu)刑(xing)事責(ze)任(ren):
(一)以(yi)暴力、威脅(xie)或者非(fei)法限制(zhi)人(ren)身自由的(de)手段(duan)強迫(po)勞動的(de);
(二)侮(wu)辱、體罰、毆(ou)打、非法搜(sou)查和拘(ju)禁(jin)勞動者(zhe)的。
第(di)九(jiu)十七條
由于用人(ren)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lao)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dan)賠(pei)償(chang)責任。
第九十八(ba)條
用(yong)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ding)的條件解除勞動(dong)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ding)立勞動(dong)合同的,由勞動(dong)行政部門責(ze)令改正;對勞動(dong)者造成損害的,應(ying)當承擔賠償責(ze)任。
第九十九條
用(yong)(yong)人單位(wei)(wei)招用(yong)(yong)尚(shang)未解(jie)除(chu)勞(lao)動(dong)合同(tong)的(de)勞(lao)動(dong)者,對原用(yong)(yong)人單位(wei)(wei)造成經濟損失的(de),該用(yong)(yong)人單位(wei)(wei)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wei)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bu)門責令其(qi)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ke)以(yi)加收滯納金(jin)。
第(di)一百零一條
用人(ren)(ren)(ren)單位無理阻撓勞動(dong)行(xing)政部門(men)、有關(guan)部門(men)及其工作(zuo)人(ren)(ren)(ren)員行(xing)使監督檢查權,打(da)擊報(bao)復舉報(bao)人(ren)(ren)(ren)員的,由勞動(dong)行(xing)政部門(men)或者有關(guan)部門(men)處以罰款(kuan);構成犯罪的,對責(ze)(ze)任人(ren)(ren)(ren)員依法追究刑(xing)事責(ze)(ze)任。
第一百零二條
勞(lao)(lao)動(dong)(dong)(dong)者違反本法(fa)規定的(de)條件解除勞(lao)(lao)動(dong)(dong)(dong)合(he)同或者違反勞(lao)(lao)動(dong)(dong)(dong)合(he)同中約(yue)定的(de)保密(mi)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de),應當(dang)依法(fa)承擔(dan)賠(pei)償責(ze)任。
第一百零三條
勞動行(xing)政部(bu)門(men)或者有關(guan)部(bu)門(men)的工作人員濫(lan)用(yong)職(zhi)權、玩忽職(zhi)守、徇私舞弊,構(gou)(gou)成(cheng)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gou)(gou)成(cheng)犯罪的,給予行(xing)政處(chu)分。
第(di)一(yi)百零四條
國家工(gong)作人員和社(she)會保險基金經辦(ban)機構的工(gong)作人員挪用(yong)社(she)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zui)的,依法(fa)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yi)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fa)規(gui)定侵(qin)害勞動者(zhe)合法(fa)權(quan)益,其他法(fa)律(lv)、行政法(fa)規(gui)已規(gui)定處罰的(de),依照(zhao)該法(fa)律(lv)、行政法(fa)規(gui)的(de)規(gui)定處罰。
第十三章(zhang) 附則
第一百零六條
省、自治區、直(zhi)轄(xia)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和本地區的(de)(de)實際情(qing)況,規定(ding)勞動合同(tong)制度的(de)(de)實施(shi)步驟(zou),報國(guo)務院備案。
第一百零七條(tiao)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nian)12月29日,第(di)十(shi)三(san)屆全國(guo)人(ren)民代表大會(hui)(hui)(hui)常務委(wei)員會(hui)(hui)(hui)第(di)七次會(hui)(hui)(hui)議通過(guo)的(de)《全國(guo)人(ren)民代表大會(hui)(hui)(hui)常務委(wei)員會(hui)(hui)(hui)關于修改(gai)<中(zhong)(zhong)華人(ren)民共和國(guo)勞動法(fa)>等七部法(fa)律(lv)的(de)決定(ding)》之一(yi):對《中(zhong)(zhong)華人(ren)民共和國(guo)勞動法(fa)》作出修改(gai)。
(一(yi))將第(di)十(shi)五條第(di)二款(kuan)中的(de)“必須依照(zhao)國(guo)家有(you)(you)關規定(ding)(ding),履行審批手續”修改(gai)為“必須遵守國(guo)家有(you)(you)關規定(ding)(ding)”。
(二)將第六十九條(tiao)中的“由(you)(you)經過(guo)政府批準的考(kao)(kao)核鑒定(ding)機(ji)構”修改(gai)為“由(you)(you)經備案(an)的考(kao)(kao)核鑒定(ding)機(ji)構”。
(三)將(jiang)第九十四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li)部門”修(xiu)改為“市(shi)場監督管理(li)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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